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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24115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全省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辽宁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慧晏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郭彩云 副省长
副组长:佟 昭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伟才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成 员:刘志刚 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黄 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向辉 省教育厅副厅长
彭 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林 娜 省民族和宗教委副主任
蔡志远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文国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王光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杨 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姜吉宇 省河库中心(省水文局)副主任(副局长)
冀登义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郭 斌 省商务厅副厅长
许红英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李忠泓 省退役军人厅副厅长
王 皎 省国资委副主任
关蓉晖 省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江永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董铁狮 省林草局副局长
魏春岩 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上校)
陶宝权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主任由许红英同志兼任。
一、政策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24115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省普查总体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件解读人:刘贵廷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485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