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34号精神,加大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铁岭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为建设文化名城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现结合铁岭市文化产业)为加快发展我市文化产业,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1.从2012年起,设立铁岭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采取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我市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点基地和园区以及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2.设立铁岭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市财政投入引导资金,吸收国有大型企业、骨干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方式,对文化产业重点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推动文化领域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前期经费补助和贷款贴息。
4.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信誉度好、发展潜力大的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用于企业发展和资源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5.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税率征收。
6.文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文化企业在组建企业集团时,如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除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9.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文化产业。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不变更。
10.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文化出口的政策,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文化出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支持文化企业出口的税收政策。
11、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进入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入驻企业生产性用房给予房租补贴。
12.对于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受30%的限制。
13.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14.鼓励我市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
15.制定我市原创优秀文化产品的奖励政策。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地方优秀文化品牌的民间、民俗文化产品以及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和专题节目等,给予资金奖励。
16.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政策。
17.加强全市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标准,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及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分析文化产业发展状况。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分行业制定扶持发展政策规定。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省已出台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继续执行。